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车辆停在路上等红灯,有行人横穿马路被其他车辆撞倒,停着的车根本没碰到对方,却要承担事故责任?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例。 某日晚上8时许,小黄(化名)驾车行至厦门一处交叉路口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小马(化名)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小马受伤。当时,小王(化名)驾驶的车辆在该路口人行横道线上停车等候信号灯。 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马横过道路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黄驾车未确保安全谨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小王驾车未按规定临时停车,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综上,小马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小黄负本事故次要责任,小王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马在医院救治共支出医疗费13万余元,伤情被评定为一处八级伤残附加两处十级伤残,后续还需要复健治疗。虽然小黄及保险公司先后总计垫付了6万元,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小马一纸诉状将小黄和小王及两人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小王觉得很冤枉:“我都没有碰到小马,她受伤关我什么事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两辆肇事车辆驾驶员无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指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但并非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应承担按份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小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小马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小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小马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小王赔偿小马各项经济损失3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判定车辆事故责任 不以静态动态区分认定 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行人闯红灯、车辆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压占人行横道、车辆加速抢秒过路口等情形,这些行为分开看,似乎均是“小违法”,但发生在同一时刻时却造成了本案行人致残的“大事故”。 行人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系造成自身伤残的主要原因,交警判定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应自担60%的民事责任。 等待信号灯压占人行横道的车辆系静止状态,肇事方未遵守交规停车,妨碍了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同样系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在判定车辆事故责任时并不以静态动态进行区分认定,而系根据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进行判定,最终交警判定其与动态抢秒通行车辆同样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两车承担同等比例侵权责任。 并且,因违规停车肇事方未在事故后积极赔偿,进入诉讼判赔金额高于抢秒通行撞人车辆,根据败诉比例还需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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