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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代言广告被罚,景甜3年内不能代言广告

2022-5-28 15:42| 发布者: daluwang| 查看: 434| 评论: 0|来自: 百家号-青瞳视角

摘要: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违法广告代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7.9万元、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违法广告代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7.9万元、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景甜3年内将不能代言广告。

我国2021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三十八条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三年之内不能够再代言广告。

文/北青综合

编辑/弓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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