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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年度监测评价

2022-11-23 09:12| 发布者: daluwang| 查看: 111| 评论: 0|来自: 厦门网-新华网

摘要: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 王优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 ...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 王优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年度监测评价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方面取得实实在在进展。

  通知提出,在“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完成”方面,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的基础上,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在“十四五”期间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在“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政策”方面,应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机制;建立与税务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落实住房租赁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严格监督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并抓好落实,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应出台具体措施,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在“取得工作成效”方面,要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满意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房地产市场稳定,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变动、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均在合理区间内。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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