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翔法宣)花80万元买到一台喷过漆的“瑕疵车”,车主要求赔偿能被支持吗?近日,翔安法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退还购车款24万元及利息。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销售方不认可 2022年10月底,小美(化名)花80万元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宝马车。2023年5月,小美给车辆贴膜时,却发现案涉车辆后保险杠有二次喷漆迹象。 该汽车销售公司回复称,2022年9月底,该宝马车生产厂家曾发来一封电子邮件,其中提到“后保险杠划伤,已维修”,厂家当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全面如实告知购车客户。 小美知道后,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案涉车辆有维修过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我要求他们退还购车款80万元,并赔偿三倍车价。”小美说。 “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我们汇总车辆信息时把维修信息漏了,并非刻意隐瞒车辆部分维修的事实。事后车主投诉时我们也承认了过失,并且如实把维修信息给车主看了,不应认定为欺诈。”该汽车销售公司说。 法院:交付车辆有瑕疵 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生产厂家已将车辆维修情况告知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因不知情或工作存在过失未告知小美,并不属于主观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且案涉车辆的划伤及维修并非汽车销售公司所造成,车辆修复后对车辆外观、整体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汽车销售公司向小美交付的车辆质量检验是合格的。因此,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其次,汽车销售公司由于过失未告知消费者该瑕疵的存在,侵犯了小美对车辆状况的知情权及选择权,直接影响了小美作为购车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感受。汽车销售公司向小美交付了有质量瑕疵的车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双方对案涉车辆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对于小美的损失,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汽车销售公司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中关于“减少价款”的规定予以赔偿。 考虑到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及案涉车辆的质量瑕疵与车辆的整体外观评价的参照度、小美购车的消费心理影响,法院酌情以案涉车辆购车价款的30%,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对小美“减少价款”的违约赔偿。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欺诈行为 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销售欺诈的认定,应主要从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来综合考量。消费者有证据证明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未按照生产商要求对召回车辆采取消除缺陷措施即向消费者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欺诈。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提醒,发生争议后,消费者应先与经营者协商,即使协商不成,也应保留沟通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对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原始载体,为后续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做好准备。 作为消费者,在提车验车时应对车辆进行仔细查验,一旦发现有瑕疵或其他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销售商提出或在合同上注明,也可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作为销售公司,应加强车辆查验,严格执行车辆检查流程,确保每辆出售的车辆都符合相应的标准。此外,销售公司还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审慎态度和专业水平。 作为销售人员,应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车辆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优质购车体验的同时也降低公司的赔偿风险。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