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正值暑期,很多家长带孩子去游泳馆、游乐园。思明法院近日发布两起案例,提醒家长暑期注意孩子安全,经营场所要做好安全保障。 案例1 游泳馆滑倒 摔断牙齿 炎炎夏日,小羽(化名)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游泳馆学习游泳。在由教练带着小羽经过消毒池前往泳池的途中,因地面湿滑,小羽突然滑倒磕在瓷砖台阶上,导致两颗牙齿摔断脱位。 小羽父母将游泳馆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游泳馆和保险公司称,游泳池及消毒池均已张贴“请勿攀爬”等警示字样,是小羽自己顽皮攀爬消毒池扶手侧边才摔倒的,不应由他们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现场并无监控设备,游泳馆也没有拿出是小羽攀爬导致摔倒的证据。游泳馆消毒池出口台阶处的瓷砖明显湿滑,但并未张贴“小心地滑”警示标语,亦未设置防滑垫。因此,游泳馆对于小羽受伤具有明显过错。但同时考虑到小羽已十岁,其应对自身安全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游泳馆赔偿小羽500元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公众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小羽后续治疗费1.2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经营场所应注重安全意识,及时投保公众责任险。对于较为湿滑的地面处,应注意铺设防滑设施,张贴安全警示。 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在活动前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就医检查,避免延误第一救助时间,导致事后维权因时间间隔产生障碍。 案例2 玩蹦床撞墙 手臂骨折 8岁的小佳(化名)拉着妈妈进蹦床俱乐部,他也想进去体验一下。 一进入俱乐部,小佳就特别兴奋,看到小朋友们都在几块蹦床之间反复横跳、冲跑,他也迫不及待加入其中。但由于第一次玩蹦床,小佳在跳了几块蹦床后,控制不住速度撞到防护墙上受伤了。妈妈赶紧把小佳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小佳“右手臂骨折”,在医院做手术并住院几天。 出院后,小佳妈妈与俱乐部协商赔偿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俱乐部赔偿小佳受伤的各项损失。但俱乐部以小佳妈妈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到店时也签了俱乐部的《安全告知单》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蹦床俱乐部作为面向社会提供蹦床娱乐活动的游乐场所,对在其场所内游玩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但俱乐部提供的《安全告知单》并未告知不能在各蹦床间穿越奔跑,且各蹦床间没有明显围挡,工作人员也没有对穿行于不同蹦床的儿童进行引导或制止,应对小佳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而小佳妈妈作为小佳的监护人,应该知道蹦床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没有陪同小佳进入场地并提醒小佳注意安全,只是坐在场馆外围等候,也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故法院判决由蹦床俱乐部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佳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蹦床运动隐藏着安全风险。参加蹦床运动的小朋友,要优先选择单人蹦床,尽量避免与成人或大体重者同时使用同一个蹦床。运动前进行适当热身,穿着防滑袜并佩戴护具,在监护人或工作人员看护下有序玩耍,不要在蹦床之间来回穿越或在玩蹦床过程中嬉笑打闹。 作为提供蹦床项目的游乐机构,要确保蹦床设施设备安全,优化场地设计,提供足够的安全护具,并明确告知玩蹦床的注意事项,现场配备工作人员对使用者进行引导和管理。 责任编辑: 吴郁莹,赖旭华 |